三佳购物卡
“三佳购物卡”管理规定
第一条 定义
1. 公司:指天天希杰(天津)商贸有限公司。
2. 商品:指公司通过电视、电话、网站、宣传手册等方式销售的商品。
3. 赠送礼金的商品:购买后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礼金的商品。
4. 顾客:指通过电视、电话、网站、宣传手册等方式了解商品信息,并希望购买或已经购买商品的个人或单位。
5. 购物卡:指由公司发行的,仅可用于购买公司商品的记名商业预付卡。
第二条 购物卡购买及开卡
1. 顾客可通过拨打公司客服电话、登录三佳购物网站等方式购买购物卡。顾客获得的礼金及购物卡内的金额不得用于为购物卡付款。单位顾客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(含)以上或个人顾客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(含)以上的,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,不得使用现金;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,顾客要向公司提供转出账户名称、账号、金额等信息。
2. 顾客购买购物卡时,不再同时享受公司同期举办的促销优惠。
3. 顾客订购购物卡成功后,公司将在三日内免费配送卡片至顾客指定地点,并提供正式的购卡发票。
4. 顾客收到购物卡后,可通过拨打公司客服电话或登录三佳购物网站的方式注册实名账户,再根据购物卡背面的卡号和密码激活购物卡,激活完成后,即可使用购物卡在公司购买商品。
第三条 购物卡使用规则
1. 购物卡需进行实名账户注册并激活后方可使用。购物卡一经激活,即与顾客账户绑定,公司不支持跨账户使用功能,且已绑定的购物卡不支持解除绑定功能。
2. 顾客使用购物卡购买商品时,可以同时享受公司同期举办的促销优惠。但使用购物卡金额支付的部分不再享受国家以旧换新补贴。
3. 购物卡没有使用期限。
4. 购物卡内的金额可以单独用以支付全部货款,也可以和公司允许的其他结算方式(货到付款或邮政汇款)一并使用。顾客购买商品时,已使用的金额将从购物卡账户内扣除,尚未使用的金额可继续使用。
5. 如顾客的购买金额超过购物卡余额的,不足部分由顾客另行支付。
6. 顾客使用购物卡购买商品的,公司不另行开具发票,但使用购物卡金额购买的商品仍根据国家规定享受三包服务。
7. 使用购物卡订购的商品所获得的礼金充入顾客本人的礼金账户内,礼金的使用规则详见《礼金管理规定》
8. 顾客可登录三佳购物网站“我的商城”-“我的购物卡”页面查询购物卡余额或者拨打公司客服电话进行咨询。
第四条 退货、换货时购物卡的使用
顾客在对公司出售或提供的商品质量存在异议,并要求公司进行退换货时,其使用过的购物卡内的金额将根据不同情况做以下处理:
1. 顾客在公司向其送货时拒绝接受货物并拒绝付款的,公司将不再按照顾客原有通知扣除其购物卡内的金额,若金额已经被扣除的,公司将予以恢复。
2. 顾客在收到商品但尚未付款或收到商品且已支付货款后要求退货的,经公司对该商品质量审查或经双方协商,公司同意退货的,若公司尚未扣除其购物卡的金额的将不再扣除,若已经扣除的,公司将予以恢复。
在本条所述公司对商品质量进行审查的期间和双方协商期间,顾客的购物卡内的金额暂时保持原有状态(即未扣除的暂不扣除,已扣除的暂不恢复)。
第五条 购物卡的金额确认及异议处理
1. 公司将送货单据作为每个顾客购物卡使用的唯一依据。
2. 为了避免公司工作失误给顾客造成的购物卡金额损失,顾客应妥善保管向公司购买商品的历次送货单据,一旦顾客认为公司对其购物卡余额数量和使用的情况记录存在错误,即可凭借送货单据要求公司予以更正。
3. 若顾客认为公司的购物卡余额数量和使用情况的记载存在错误,可以通过客服电话或三佳购物网站提出异议。
4. 公司在收到顾客关于购物卡余额的异议后,应立即对该顾客的购物卡使用情况予以核实,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顾客。
第六条 附则
1. 购物卡不兑换现金、且不接受退卡。购物卡暂不支持充值服务,公司有政策调整的情况除外。
2. 顾客如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天天购物卡,则公司有权关闭该顾客的购物卡账户,或要求该顾客通过其它方式支付。
3. 随着公司购物卡销售的开展和情况的变化,公司将不定时地制定补充规则以对本规则进行更改和完善。
4. 顾客因参加公司开展的促销、奖励、赠与等活动而获得的购物卡,其具体条件和使用方式按照公司分别发布的活动公告、通知为准。
5.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,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。